故意杀人罪到故意伤害罪,郭春明律师两字之差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 2021-07-21 11:15
徐某某被指控故意杀人罪,经郭春明律师成功辩护,改判为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述;徐某某与张某为情侣关系,因猜忌两人发生争吵,张某辱骂徐某某。徐某某愤怒之下情绪失控,用桌子上的水果刀扎向张某的左肩、胸、手臂。张某哀嚎声中鲜血四溅,慌乱后悔中的徐某某拨打120电话求救,不幸的是,张某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后联系张某父母说明情况,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公安机关以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卷宗。郭春明律师接受徐某某家人委托后,经多方调查取证后,向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中写明了徐某某的犯罪动机及其实施过程,且存在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公诉人改变指控罪名。市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郭律师的意见,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郭律师的建议出具了量刑建议书。
郭春明律师的多方努力,为徐某某最大限度的降低了量刑等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