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20687152
郭春明律师团队
郭春明律师

服务热线:13820687152

郭春明律师原创文章《在八孩母亲事件中,各级妇联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发布日期 2022-02-08 11:18

原创来源-微信公众号:法言法语说法理。


    八孩母亲事件,自1月28日由网友报道后,引发舆论和民众广泛关注。在全国人民喜迎虎年春节、北京冬奥的大喜日子里,一名底层妇女的悲惨遭遇与举国欢庆的热闹气氛显得格格不入,但却用自己的血泪让人们看到了难以置信的真相,让人无法接受。

 

事发后,丰县党委政府反应迅速,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并作出了情况说明。同时,根据媒体报道,丰县妇联工作人员称妇联已经了解到这起事件,正在跟踪关注。但是在公开的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各级妇联有关该事件的公开表态,不知道这些妇联究竟做了些什么工作。

 

那么,在八孩母亲被囚禁这样一起严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中,妇联应该做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妇联是个什么组织。2018年11月2日通过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总则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可见,妇联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而是“群团组织”,是“人民团体”。在我国,类似妇联这样的群团组织共有22个,如共青团、残联、工会、作协、科协、红十字会等。在这些群团组织中,地位最高的是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这3个,其负责人均由党和国家领导人兼任,如现任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其次,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都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妇联的组织一直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因此,八孩母亲所在的那个村也有妇联。

 

再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四条在规定妇联任务时要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可见,妇联在遇到妇女维权的诉求时,其任务是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而不仅仅是跟踪关注,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的各级妇联显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丰县妇联有权就八孩母亲被囚禁一事向丰县公安机关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且公开其履责程序,回应舆论的关注。

 

因此,在八孩母亲事件中,八孩母亲所在村妇联、丰县妇联、徐州妇联、江苏妇联和全国妇联,都应该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要求,根据各自级别,分别向不同的部门提出严查的明确要求,以自己的行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既是章程和法律赋予妇联的权力,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本职工作,也是妇联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作者:郭春明律师,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电话:1382068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