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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检察机关不予逮捕

发布日期 2021-10-29 11:33

2021年9月,郭春明律师团队伏冰律师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受理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案情简述:刘某驾车带怀孕妻子去看望奶奶,路上与卢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司机下车查看车辆,刘某闻到卢某身上有很大的酒味就问了一句“你喝酒了?”,然后就遭到了卢某的殴打,后刘某妻子报警。这是有路过的人前来拉架也被卢某打伤,刘某此时发现路人是自己的亲戚,然后卢某喊到“我撞死你们”便回到其车上(未熄火)打方向往刘某三人处开来,刘某将妻子与其亲戚拉到路边躲避,同时随手捡起一块石头向卢某驾驶的车扔去,卢某驾车逃离现场。几分钟后公安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将刘某等三人送往医院。转日早晨民警找到卢某车辆时,其车辆多处被人损毁严重,反咬刘某故意损坏自己的车辆。
      伏冰律师受理此案后,详细的了解了当时的情形、前往当地与经办机关了解案件后,从证据不足和正当防卫两个方面提出法律意见:1、案件过程中刘某扔石头砸向车辆不具有主观故意行为;2、刘某未造成损害结果;3、卢某车辆被找到时时间已过去六七个小时,多处被损毁存在重大疑点;4、刘某扔石头为正当防卫的目的,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基于以上分析和建议,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不予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