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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审批表》中确认“再无争议”后主张加班费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 2021-09-28 10:29

    案情简介:Q某2019年4月3日入职A公司,担任采购总监职务,工资为32000元(包含岗位工资19200元及绩效工资12800元);2021年8月9日,Q某办理了离职手续,签署了《员工离职审批表》《员工离职手续单》。2021年9月,Q某向A公司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4月3日至12月2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4138元、周末加班工资32746元,并提交《平日加班统计表》、《考勤管理系统》、往来邮件予以证明加班事实及加班时长。
   
    A公司为郭春明律师团队的法律顾问单位,收到仲裁通知书后,郭春明团队律师立即与A公司开展探讨和协商,一同收集各证据材料,
针对Q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主张,Q某在职时系我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故按照《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需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同时,公司《员工手册》及《入职面谈记录表》中均有说明:我司执行“加班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属于加班。另在离职时Q某本人已确认所有薪酬均已结算完毕,与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Q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声明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综上对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应全部予以驳回。
       经查,2021年8月9日,Q某签署的《员工离职审批表》中有本人签字,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同时显示“本人确认已完成上述手续,即日起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本人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薪酬福利等已结算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带薪年休假、社会保险、加班费等,确认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本表格内容均为我亲笔填写,清晰知晓各项内容所表达的含义及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因张某已认可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未结事项及任何争议,且无证据证明签署《员工离职审批表》时甲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对于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未予支持。